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 子要有出資能力,而且帳戶內須有錢去付款。
2. 是否有歴年所得來證明。
3. 另亦可找其他親屬如母親贈與子,並向國稅局申報,用此部分的錢來支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財政部66年9月1日台財稅第35869號函規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 之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註:現為建築物使用執照 )之日為贈與日期,依法課徵贈與稅。」
2.另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 為該未成年人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無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其餘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義購買,於建築完成後為贈與者,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期,依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法定代理人出資額比率核課贈與稅。
3.綜上述 建議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或與父母合資購買,預售屋從興建到完工通常至少會有2年以上可操作免稅額244萬空間;另建築完成後贈與,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期,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核課贈與稅,故實際上不動產公告現值通常會較市值來低,建議可參考附近新建案公告現值先試算看看是否會超出免稅額,惟如以預售屋權利轉讓,係應以所述551萬按轉讓比例計算贈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