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如所述摸彩禮屬於機會中獎,依其實際購入金額作為員工其他收入統一申報,惟獎項價值超過2萬元者,員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先預繳10% 之金額,才可領取。此預扣繳之稅金,須由福委會需於隔月10日前繳交,應以獎品價值之全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 若中獎人屬於外籍人士,已居住滿183天,則屬於境內居住之個人,如1.說明辦理,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由該員自行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
3. 如設有團體獎項,如現金1000元,團體每人平均所得不超過100元現金,即全年給付同一人所得不超過一千元則免列單申報,惟仍需考量加總給付該員工於今年度之其他所得。
4. 若獎項設為禮券,仍須依法申報,如員工平均所得,申報標準如3.說明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機會中獎如超過扣繳點,應依規定扣繳(居住者10% 、非居住者20% )並於次月10日繳納,次年1月底前申報,通報金額為100%
2.外國人如當年度已符合居住者的條件,則給付時直接按居住者扣繳申報即可,併同檢視居留證上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3.小額免列單申報的規定,係指全年給付同一人所得不超過一千元(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條第三項)
4.禮券雖為實物仍應通報扣繳憑單,至是否符合小額免通報的規定,請依照上3.規定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