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冠羽
榮譽會計師
A:1.日本公司取得台灣公司給付的股利,台灣公司在未申請租稅協定之前,要就源扣繳21% 。台灣公司若要降低就源扣繳稅率,台灣公司需向台灣國稅局事先申請,並填寫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日本公司台灣分公司無需合併日本總公司向台灣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2.日本公司之股利所得扣繳稅款,是否可在日本國稅局申請抵減,為日本稅法範圍,應向日本國稅局詢問。
3.請到台灣國稅局租稅協定專區下載-> "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中文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邱慧吟
榮譽會計師
A:1.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應就我國境內之盈餘申報繳納營所稅。外國公司(日本)在台取得的股利,是外國公司直接持有投資獲配之股利,會由配發股利之我國營利事業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此部分並非分公司之盈餘。
2.同上,國外公司(日本)取得在台企業的扣繳憑單中的扣繳稅額,是屬於外國公司取得我國來源所得負擔之稅負,與分公司無關,不能扣抵分公司之營所稅。
3.我國和日本簽訂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在台企業對支付與日本的股利、利息、權利金之扣繳稅率,依照規定申請可適用10% 扣繳率。另外,若有日本公司在台提供技術服務,如有成本費用分攤困難,尚可參照我國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按收入15% 認定所得額。所得稅協定程序可洽詢台北國稅局02-23113711。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