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 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於營利事業指依下 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
如上說明委託<大陸個人>或<大陸公司>在大陸工廠作品檢人員,其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大陸),且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即獨立作業完成),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扣繳。
反之如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即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建議按執行業務報酬稅率為20%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可參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若為執行業務報酬(勞務費)扣繳稅率為20% (例如支付勞務費5萬元,需先扣稅額1萬元繳給稅局,餘額再付給提供勞務者)
2.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可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