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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折舊
  • 關於折舊

  • Q:公司運輸設備已於107年提列完畢,108-111年期間都未再以預留殘值提列,能否本年度再開始提列?
  • 姓名:林先生/小姐
  • 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
  • 區域:花蓮縣
  • 詢問日期:2023-11-23
  • 點閱次數:117
  • 會計師回覆#1
  • 陳冠宙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所述耐用年限到期未續提,有間斷者須就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帳列前期損益調整)後續提,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3-11-23
  • 會計師回覆#2
  • 胡宗奇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查核準則第95條折舊的規定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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