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停業期間法人人格(主體)並未消滅,如未經法院命令禁止有限公司股東移轉出資額者,股東股權或公司轉讓只要當事人合意下並無不可。
另所述如股東股權轉讓,如為有限公司者股東得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將出資額全部或一部移轉他人(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任董事者,則須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
股東出資額或公司轉讓負責人變更有應進行公司變更登記之事項,雖於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參經濟部98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800137800號函)
惟如法院執行命令已禁止有限公司股東移轉出資額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有限公司就股東出資額為移轉、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時,登記機關即應尊重並配合法院執行命令;倘登記機關於核准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時,因故未得知相關執行命令,惟嗣後已知法院執行命令存在時,亦應依職權撤銷相關核准登記。(經濟部102年8月26日經商字第1020208861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停業期間可轉讓股權或過戶,惟若有已登記事項變更者,依法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