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
第3條第1項第2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如上說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2年度為新臺幣86,0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稅額(所詢9萬(年終)*5%),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即分別計算扣繳。
或亦可以前述第 2 條(二)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即12萬(薪資+年終)*5%,以上所扣取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由員工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抵減應納稅額或退稅。
如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未滿183天),參閱前述第3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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