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佳鴻
榮譽會計師
A:1. 以營利事業而言,取得政府之各項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爰明定營利事業取得前述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自政府領取之補助、補貼及獎勵等, 免納所得稅並得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2. 故該補助款之帳務處理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
3. 需特別注意的是各政府部會紓困補助態樣很多,能否適用免稅需個別判斷,目前僅有補貼性質,適用免稅;如為費用減收減免性質,並不適用免稅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受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收到匯入補貼款40,000元會計傳票建議如下:
借:銀行存款40,000
貸:其他收入40,000
2.按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如上說明該補貼款40,000元在營所稅申報時予以帳外調減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