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免開發票,代收伙食費這部分屬於公司提供膳食支出之代收付。
伙食費係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3,000元限額內,(自202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自每人每月2400元上調至3000元)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3.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