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盈餘分派時,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若以前沒有提列,可以就今年要分配數去提列法定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89年8月29日商89217429號函: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係指盈餘分派時,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上開公積之提列,並不以分配盈餘為要件。是以,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
另依經濟部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一、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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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函令意旨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可依公司章程,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之二種類型提列基礎,故建議視 貴公司章程訂定分配盈餘係以「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來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