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哲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 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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