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二榛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所以向上游家具廠商進貨,但廠商附上一張紙條,註明師父搬運家具費為師父勞所得,所以不開立發票
這是可以的嗎?如此進貨是實務家具必須開發票,如非家具祗是搬運可為師父的勞務所得.但是必須依查核準則第85條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取得師父的身份證資料以便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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