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因無實際資金進出,不發生資本金變動問題。
2. 如欠缺函釋(或根本無需函釋),依會計原則辦理。
3. 旨揭問題係消除特別股,增列普通股,則借記特別股帳面金額,貸記普通股(股數及面額)。如兩者間有差額,出現在借方,調減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差額出現在貸方,增列資本公積。會計師亦可以此為資本簽證,以利公司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貴公司所詢問題,建議併參以下函令意旨辦理
△有關無票面金額股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1股特別股轉換多股普通股等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是以,採行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之最大差異在於資本之會計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其餘部分並無顯著不同。
二、依貴府來函所述係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公司股東辦理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情形,轉換時交還公司特別股再由公司換發普通股予該股東,故仍請依本部110年9月28日經商字第11002427560號及105年0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意旨,應踐行公司法第158條及第202條之收回特別股(法定減資事由)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發行新股程序,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檢送查核報告書,尚不因該轉換(減、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未變動而有影響。又公司變更登記表如何記載一節,仍請依上開本部110年9月28日經商字第11002427560號函說明四方式填載。
(經濟部商業司111年3月2日經商一字第1110200430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