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佳鴻
榮譽會計師
A:以營業稅角度: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換言之如果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情形則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
2. 營業稅法第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該情形之營業稅率為5% 。
除非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該情形之營業稅率為零稅率。
以所得稅角度:
該佣金收入應屬應稅收入,視公司之營業項目帳列在業內或業外收入,並視公司採採用何種申報方式(書審、所標或查帳申報方式),其課稅所得按20%所得稅率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問題,協助美國廠商獲得訂單,通常情形是: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從國外廠商取得的佣金收入,收到的應該是外幣。
2.在這個情形下,因為勞務的使用地是在台灣,所以國稅局並不認為這是屬於零稅率的外銷勞務,就算收款時可以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也就是說,這部份收入是要開應稅發票,繳納5% 的營業稅;每年於結算扣除成本費用後,還要繳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會計帳的歸類,放在營業收入,或佣金收入項下,端視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對稅局而言,無論帳列何項會計科目,稅金都不會少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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