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你是以公司為他人保證的情形,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是可以的,所發生之損失在財務會計上亦可認列,但是在稅務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此項損失非常可能被查審人員認為與業務無關而予以剔除。但因為實際發生之損失且仍會影響公司盈餘分配數,故不可不予列帳,併予敘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