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投資B公司100萬之分錄:
借/金融資產(類別可依交易目的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規定判斷決定:例如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投資對方已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 100萬
貸/銀行存款100萬
2.股票股利是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東發放股息的常見做法,股票股利發放後,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會增加,但公司總股本和股東權益並不會改變。同時股票股利如不涉及公司的現金支出,支付任何費用。因此,企業通常無須就股票股利做出任何會計分錄。惟特殊情況下,例如獲配股票股利後,公司須調整股票面額或變更資本額時,才需要進行相關的分錄,如借:長期投資 貸:資本公積/盈餘公積。
如上說明股票股利並非一定要做分錄,這取決於股票股利發放後對公司資本的影響,具體會計處理建議參酌《會計準則》的規定。同時公司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建議披露股票股利發放的相關資訊。
股票股利所得參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股票投資原始認列,應視符合EAS15金融工具或EAS6權益法列帳;獲配股票股利財上僅註記股數增加(備忘紀錄)、稅上依財政部解釋令,得以面額列成本增加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財政部99/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