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公司支付負責人之勞健保費用,該勞健保費用列為負責人之薪資並於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並無問題,該負責人薪資建議亦應於薪資清冊列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負責人並無強制在公司列報薪資,則如依規定以負責人身分在公司投保健保,該100% 自付的健保費,應由公司給付給健保局後,向負責人追回,毋庸列報薪資再全數代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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