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國稅局一般認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 。其中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份,依上揭法令規定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故如所述技術人員由大陸來台支援機票,係屬酬金之一部份,故建議併入技術服務報酬(勞務費)一併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為公司的交際費會有限額規定。可以考慮是否符合差旅費的認列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