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受領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
參財政部賦稅署臺稅消費字第11000578100號函:...,受領政府各項弱勢個案安置費用補助款收據,倘屬賑濟性質,得依上開(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至於該補助款是否具賑濟性質,請洽主管機關釐清補助款之發放法據、補助對象、要件及程序等,俾利稅捐稽徵機關事實認定。
如上函令意旨,所述補助款倘確屬賑濟性質(建議備妥該補助款公文洽主管機關釐清確認),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免納(貼)印花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經營護理之家、養護、安養機構提供入住者安養照護等服務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屬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倘上開機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取得收入,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
如係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上開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