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一) 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 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
(三) 就前開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其帳載認定,如以佣金收入列帳者,係屬「居間」行為,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以進、銷貨列帳者,係屬「買賣」行為,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參說明3.)。
2.所述台灣A跟 貴公司下單,如屬「居間」法律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因屬境內銷售勞務行為,無零稅率適用需開立應稅發票,檢具A公司之訂貨文件、日本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商業發票及匯款證明為憑。
如另有向日本供應商B收取傭金者、仍屬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
3.另參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如上函文說明, 貴公司向日本供應商B下單,最後由日本出口到中國工廠C,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貴公司交易型態如符合上述主旨說明者(由 貴公司與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應檢具A公司之訂貨文件、日本供應商出貨送貨單、提貨單等單據影本商業發票及匯款證明為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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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此型態類似傳統的四角貿易,以下參酌財政部解釋令中的1.丙公司及2.公司為貴公司的角色地位
1.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
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2.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
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準此對公司而言,適用零稅率並參酌上開函令辦理,惟應為銷售勞務,認列佣金收入,最後特別注意實務上的問題,因貴公司申報零稅率檢附文件尚需國內下單公司提供,故針對這塊建議與對方討論實務上適用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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