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3 條: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金融及保險業/上市櫃之企業/依據法規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5000萬元(含)以上之營利事業/因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等規定而需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不屬於上述情況,但年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營利事業/需要取得盈虧互抵資格之營利事業
如所詢留抵稅額,係屬營業稅規定,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關。
另如所詢之留抵稅額係為綜所稅虧損扣抵稅額者,則虧損與賺錢年度抵減皆須經會計師簽證,該虧損抵減稅額有效年限為10年,所述 貴公司今年度結算為損益2平,如未達上述規定強制簽證標準可無需簽證,惟如採查帳方式申報被國稅局抽差機率會較高。
2.另按營業稅法第 39 條 :
第1項: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第2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如上說明營業人留抵的稅額,可於後續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留抵各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直至無留抵稅額為止。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退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果是營業稅的留抵稅額,本會繼續累積於帳上,並不會因為有無做稅簽而有所影響
對所得稅而言,其中一個做稅簽的原因是虧損扣抵,意思是以往年度的虧損跟未來賺錢的年度都做稅簽,虧損可以後抵10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