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證券交易所得僅列差價部分,即出售收入減出售成本減出售費用(包括手續費及證交稅)為證券交易所得,如係專營投資有價證券,請進一步看應免稅分攤辦法內有關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的作法
並將證券交易所得於申報書P1#99減除,並加計至申報書P2基本所得額證券交易所得,股票交易請特別注意持有滿三年有減半優惠,證券交易損失可後抵五年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為出售價格-原持有成本-證券交易稅-應分攤費用,關於應分攤之費用部分,凡非屬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產為專業之一般營利事業(目前實務上以免稅營業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之比例是否達5成以上為判斷是否以該免稅收入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僅需就可合理直接歸屬於免稅所得之損費部分列入免稅所得項目下減除,無法明確歸屬之部分則無需分攤。
2.證券取得成本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有價證券進出計算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而獲配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99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得按其面額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買進國內乙公司之股票1,9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投資成本28,500,000元,106年度獲配乙公司股票股利100,000股,106年底以每股20元出售1,000,000股,其平均每股成本為14.75元【=(28,500,000元+1,000,000元)/(1,900,000股+100,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5,250,000元【=1,000,000股×(20元-14.75元)】。
3.另若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且非權益法投資,則收到現金股利可直接認列為股利收入,若是權益法投資,取得現金股利一律不能作投資收益,只能作權益法帳面金額的減少,不論其是否為清算股利。另外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應於申報營所稅時應將此股利收入帳外調整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