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持股降至20% 以下,且經評估不具重大影響力時,而停止採用權益法,建議會計處理方法
借:備供出售金融資產XXX
貸:採權益法之投資/長期投資XXX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逾12/31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借:其他綜合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XXX
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調整XXX
另如改採成本法後於113年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XXX
貸:股利收入XXX
股利收入如依所得稅法42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中,有關停止採用權益法(27條-29條)規定處理
2.如經評估尚具重大影響力時,應繼續採用權益法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規定,若停止採用權益法投資,應將該利益或損失自權益重分類至損益。
故應把原已認列之「採權益法之投資損失」30萬元自權益轉列為當期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