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投保企業防疫險而收到保險公司之理賠收入,非屬政府之補助補貼,應納入企業之課稅收入(非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該條例係規定前提係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所述營利事業投保保險,係為規避公司因事故發生而造成損失之風險,故當公司產生損失時,自當取得合法憑證而給予抵減當年度營利所得,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防疫險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計入課稅收入總額,且因非取自政府領取之補貼...等自無免稅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