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平
榮譽會計師
A: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思考:
1) 購買房屋用途,是否為「自行營業」使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目的是獎勵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或興建)供企業「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建築物。
建議公司可重新檢視購屋合約及意圖,合理區分自用或出租、出售。(申報後將有3年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例如購買三間辦公室,其中兩間作為自用、一間作為出租,則可作為未分配盈餘抵減的將是那兩間「自用辦公室」的購買成本(若金額有達100萬元以上)。
2) 購屋「投資日」是113年1月,請問付款完成日?
假設實際付款也在113年,則可申報抵減的未分配盈餘包含110年、111年、112年未分配盈餘。(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投資)
因為必須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報更正,
若投資日=付款完成日=113.01.10,
如果公司打算申報抵減110~111年未分配盈餘,請在114年1月前辦理更正申報 (以此題狀況,通常會在113年5月營所稅申報時一併辦理更正);
如果公司打算抵減112年未分配盈餘,在114年申報112年未分配盈餘稅時辦理扣除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
1、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申. 報書、租減附冊,及相關資料去申請。
2、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