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合夥人如自行投保勞健保在工會,沒有勞退金亦無就業保險保障,如公司要保障員工權利替合夥人提繳勞退及保就業保險,該合夥人之勞保須投保於公司之投保單位下。
健保投保單位規定:僅有企業負責人,仍要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勞保投保單位規定:須要至少有一名員工才能成立勞保單位。
即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一人以上的企業即為「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並要提撥6% 的「勞工退休金」。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保險」不強制參加,但只要員工提出企業不可拒絕幫員工加保。上述只要需要投保,即要成立投保單位。
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之合法公司組織,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亦可獨立進行法律行為(如僱用他人)。如同時有股東及員工之身份,仍得分別依股東以及員工身份主張相關權利。
2.另所詢如為行號合夥人,因合夥人間不相互具有從屬性,權利義務應依照合夥契約為準,合夥人皆屬於雇主身份,即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亦即雇主僅得於6% 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另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或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薪資補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貼後,應追還之:
...三、被保險人於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具有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健保為強制投保的社會保險,如有受僱員工,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健保,雖目前投保在職業工會,但因被保險人順序問題,依法仍應拉回公司投保健保
有實際勞動受領薪資,公司就必須為員工投保就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因員工五人以下得不強制投保勞保,當然站在風險移轉的考量,為員工投保勞保會更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