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來料加工之帳務、401申報稍微複雜,說明如下:
1.出口報單需要包含廠商給予的來料成本價+加工費
2.收款時只會收到加工費,因此認列收入時,收入金額與出口報單金額會不一樣
3.申報營業稅時,依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
4.由於加工收入屬勞務收入,依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因此來料加工之營業稅申報時點並非出口時,而係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後,依營§7-2適用零稅率(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並依營細§11-2檢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而營業稅申報額並非成本價+加工費,而係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5.由於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係為收款金額,與帳上實際認列之加工收入金額不一樣,因此需於申報營所稅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整說明(調整項目為401申報加工收入金額-期初應收帳款+期末應收帳款=帳上加工收入申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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