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根據 GAAP 37 號及 IAS 38 之說明:
(一)研究發展計劃分為二個階段:
1.研究階段: 企業內部專案計畫研究階段之支出,無法證明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故宜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即通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規定於發生時認列為研究發展費。
2.發展階段: 專案計畫之發展階段即能辨認無形資產,並有證據顯示該資產很有可能將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因此可以將這段期間的費用資本化。
(二)另所述發展階段必須同時符合六個條件,係屬於嚴格的規範。
(三)綜上說明發展階段費用資本化並非單純請外部評價公司鑑價來認定,建議仍須與會計師討論。
即通常有些企業,就直接向外部購買技術,或者技術移轉授權,或者技術入股,或者技術授權取得對方之股權或選擇權或相對應的經營權或者代理權等等,此就可以請鑑價公司針對無形資產的部份鑑價作為入帳的基礎。(參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第1項)
(四)如在無法區分研究及發展階段,建議將研究開發費用全數作為研發費用,僅將專利權之申請. 登記費用予以資本化。
(五)所詢向主管機關申請,參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第2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相關規定,可將研發費用資本化,無須經會計師認可及向主管機關申請,另是否須請外部評價公司評估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