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 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又按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依前揭規定,金額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若記載錯誤又未收回作廢則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科處罰鍰。
2.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記載錯誤,卻無消費者之聯絡資料致無法收回統一發票申報作廢,而須依前揭規定科處罰鍰之情形。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已於102年11月修正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則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3.另有關折讓或退回證明單之開立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規定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