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 貴公司為三角貿易商,因突發事件發生額外運費, 該貨物運送過程沒有經過台灣,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請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說明。)
另參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函及台財稅第770572584號說明,三角貿易營業人得按收付差額視為佣金,依所述該額外運費並無差額且係因貿易運送貨物產生,無扣繳問題。
2.所述該額外發生之運費,如為已認列佣金收入,建議以代收/付款科目入帳,如尚未認列佣金收入者,該運費併計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即可。
3.台灣貿易商向泰國公司請款時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惟建議開立invoice,或就佣金收入列帳部分開立適用零稅率統一發票即可,另三方往來文件(特別是關於額外運費收付說明)及收付匯款證明應妥善保存為憑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財輔部
榮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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