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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裝修工程以案計價師傅
  • 裝修工程以案計價師傅

  • Q:公司經營裝修工程,師傅不是專職的大約每個案子都會配合2~3位師傅與他們自己的學徒,公司講好是以案計價給付給師傅。想請問會計師
    1.對於師傅接案制來說,不需要保勞健保沒錯吧?那如果有不慎工傷應該歸咎給誰呢?
    2.師傅的學徒跟我並沒有簽約合作關係,如果受傷的話應該都跟公司沒關係對嗎?
    先謝謝會計師!
  • 姓名:林先生/小姐
  • 行業別:營造業
  • 區域:台中市
  • 詢問日期:2024-06-28
  • 點閱次數:118
  • 會計師回覆#1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師傅接案制通常即為民法所稱之承攬
    1.民法第 490 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按民法第 490 條承攬之立法理由為:是為規範當事人間之工作關係,明確承攬契約的基本特徵,包括工作完成與給付報酬,即承攬契約係按雙方當事人之約定合意成立。
    如上說明關於所詢保險負擔責任,建議於承攬契約內敘明。
    另按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項條款簡易說明了契約成立的條件,只要雙方同意便可成立契約,不論是以書面或是口頭在法律上都會有相同的效力。
    另參最高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民事判決: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

    2.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故所述師傅或學徒如不慎工傷, 貴公司(發包人)尚不足以契約約定事由或未簽有契約來免除責任,仍需以受傷時之情境做判斷(如是否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及民法第 189 條後段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7-01
  • 會計師回覆#2
  • 楊聰智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 承攬和雇用之差別在於員工是否受到監都及指揮並自負盈虧,建議訂定承攬合約,把雙方的責任寫清楚。
    2. 工頭(師傅)承攬工程,會有商業登記法及營業稅規範問題產生。
    3. 貴公司亦有未取得發票等之營業稅罰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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