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首先經理人解任於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次參公司法第206條準用同法第178條關於表決權行使之迴避規定如下說明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所稱「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應依據事實個案認定,應有具體、直接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有關利益迴避董事會決議,請算入出席定足數,並於多數決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公司法第 206 條:
第2項: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3項: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如上說明所詢董事們想要在董事會上撤換某位法人董事在公司的總經理職位,對該法人董事總經理言應屬有自身利害關係(事實認定參說明3.),建議該董事應迴避議案,不得加入表決。
2.另若違反公司法第206條利益迴避或說明義務,在法院判決通說上認為違法之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
3.另參經濟部99年10月22日經商字第09902145220號函: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
按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78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所詢應否依上開規定迴避一節,因涉及個案情形是否有公司法第178條「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應依據事實個案認定之。認定上,應有具體、直接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始構成本條之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倘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