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
2.公司應依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於章程訂明「擇一」訂明採「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章程修正後,即可分派前1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毋庸等到下個會計年度適用。
所述章程應擇一訂明採用何種時間分派盈餘,無法以得採全年度、每半年或每季分配之方式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參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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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實際執行時,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尚無須踐行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及交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程序。惟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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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詢 貴公司如章程訂有[盈餘分配得採全年度、每半年、每季之方式]。亦無須每半年、每季為之。如上函令說明3.後段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故如不分配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動輒修章。
二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公司章程記載為要件,公司若擬修改章程讓盈餘得於每半年或每季分派,可參考下列經濟部所擬範例修改:
第○○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章程僅能「擇一」採「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a. 每季之盈餘分派應於該季結束後為之,並於次季終了前董事會決議分派。/b. 章程訂每半會計年度分派者,應於下半年年底前董事會決議分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