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於年度終結時,依公司訂定相關休假請假辦法發給員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者,則有上開財政部74年函釋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下列為國稅局討論局回覆供參:
https://www.ntbna.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6e4df9590a8346d2884ddc1e3c498f52&ewpt313UUID=7eba720107934a4f9689b8921c1291a9#gsc.tab=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若符合同法第38條規定天數及第39條工資發給標準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可帳列"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免申報扣繳。
2.亦即公司如果是給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特休天數,發放的未休假獎金可免計入薪資所得,但公司如果給的特休天數優於勞基法規定,則多出來的特休天數部分所發放的未休假獎金應列入所得,並依規定申報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