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 可以的。
2. A公司會計處理:銷貨收入 建議改為 其他收入。
3.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8條規定,實際供給膳食,在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故應帳入伙食費。
.....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
4. 若貴公司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適用相關職工福利之支出,唯如上述之訂餐費用,仍建議帳入伙食費較合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統一由公司代墊他公司支出,並取得載有抬頭的統一發票,得出具代墊計算明細表,轉開統一發票向他公司請款
或是可參照共同費用分攤的申報規定
2.伙食費: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準此如係實際供給膳食者,於超限時有兩種處理方式,而非強制轉列薪資通報
3.此為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情況下,其列報職工福利或其他費用的順序不同,倘公司本身無福委會,本身自無提撥職工福利金,此時應先列職工福利,於該特定項目範圍內,如超限則例外可以其他費用列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