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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您好~身為公司負責人加上持有股份,現在要退股退負責人,但公司要求填寫一份禁止同業競爭的協議書,公司有權要求我們寫這個嗎?
  • 姓名:黃先生/小姐
  • 行業別:住宿及餐飲業
  • 區域:台中市
  • 詢問日期:2024-08-14
  • 點閱次數:107
  • 會計師回覆#1
  • 胡宗奇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負責人本身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自得隨時終止委任

    競業禁止於勞動基準法有明文規範,惟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並非僱傭關係,強制要求簽署應有疑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8-14
  • 會計師回覆#2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競業條款的競業禁止勞基法參照,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競業禁止於台灣是「合法」條款,惟所述公司負責人係為雇主,尚非勞基法為所規範。
    2.另就法院判決見解:企業常需投入大量資金研發,其相關營業秘密之保護對公司而言相當重要,故競業禁止條款漸廣為企業採用,藉以防止公司人員離職後營業秘密外洩或同業間競爭。故競業禁止約定,限制期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現今商業習慣上,在合理適當範圍內而不危及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應為法之所允。
    故如上述說明2.在合理適當而不危及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或公司給予適當補償下),當事人同意簽屬自無不可,惟所詢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仍需當事人同意方可,若未簽署未來如有涉及營業秘密上之侵害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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