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負責人本身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自得隨時終止委任
競業禁止於勞動基準法有明文規範,惟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並非僱傭關係,強制要求簽署應有疑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競業條款的競業禁止勞基法參照,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競業禁止於台灣是「合法」條款,惟所述公司負責人係為雇主,尚非勞基法為所規範。
2.另就法院判決見解:企業常需投入大量資金研發,其相關營業秘密之保護對公司而言相當重要,故競業禁止條款漸廣為企業採用,藉以防止公司人員離職後營業秘密外洩或同業間競爭。故競業禁止約定,限制期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現今商業習慣上,在合理適當範圍內而不危及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應為法之所允。
故如上述說明2.在合理適當而不危及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或公司給予適當補償下),當事人同意簽屬自無不可,惟所詢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仍需當事人同意方可,若未簽署未來如有涉及營業秘密上之侵害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