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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公司媒合台灣人力至國外,收取仲介服務費稅務問題
  • 國內公司媒合台灣人力至國外,收取仲介服務費稅務問題

  • Q:國內公司利用網頁、app的軟體媒合甲乙雙方收取仲介服務費(甲方為外國自然人,乙方則為台灣自然人)。
    想請教這樣的仲介服務費是否適用營業稅?收入是透過何種方式課稅? 感謝。
  • 姓名:張先生/小姐
  • 行業別:其他未分類業
  • 區域:新北市
  • 詢問日期:2024-08-26
  • 點閱次數:130
  • 會計師回覆#1
  • 楊聰智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向國外收服務費是營業稅是零稅率,向國內委託者收,是國內銷售勞務,營業是應稅。
    2. 帳列為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8-26
  • 會計師回覆#2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媒合台灣人力至國外,收取仲介服務費,向甲方收取之服務費,甲方為外國自然人屬外銷勞務,依營業稅法第7條明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如向乙方收取之服務費,乙方為台灣自然人,則屬境內銷售勞務行為(參營業稅法第4 條第2項: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依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故應開立2聯式應稅發票申報營業稅。
    2.收取仲介服務費帳列服務費收入/佣金收入,次年五月底前申報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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