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4項: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應填寫申報補繳貨物稅申請書向轄區國稅局辦理,依不同類別有不同之計徵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