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為免職工福利委員會繼續累積龐大職工福利金,每年宜就其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併入年度收入,用於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
2.貴會於當年度動用歷年累積結餘,宜先將累積福利金提撥到福委會帳上作為收入以便動支。
提撥時分錄:
借:累積餘絀-歷年結餘 xxx
貸:收入-經核准動支累積結存 xxx
動支時依一般動支分錄紀錄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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