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令: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
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如上公式依所述經營項目計算是否達到起徵點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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