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通常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意即資產和負債孰大孰小?資產大於負債必須走清算程序;如果資產小於負債,且同時符合其他要件(1.負債大於資產;2.尚有財產可以清償;且3. 有複數債權人的話,則必須聲請破產)。
2..若為公司組織,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因此負責人帳戶或名下有財產並不受公司破產之影響。惟,這仍須視公司之性質而異,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3.聲請破產的流程: 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 法院審理調查(含開庭)。-->法院准予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 召開債權人會議。--> 進行破產執行程序(即分配資產程序)。--> 程序終結,免除所有債務。
以上說明如所述 貴公司尚積欠銀行債務,如走破產清算程序可能尚須考慮公司負責人是否具連帶保證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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