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如有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者,應於辦妥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2.向稅籍所在地辦理,備妥
a.註銷登記申請書
b.統一發票購票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截廢後得攜回保管)
c.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影本或申報聯(自動報繳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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