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通常權益法之投資對被投資公司之累計損失份額,若超過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故應停止認列進一步之損失。
惟如對被投資公司之負債有代償義務,而致損失份額需繼續認列,致權益法之投資為貸餘。這情形需待前述之義務清償或消失(例如:被投資公司淨值轉正...等)後,才能沖轉。
2.如所述被投資公司112年度虧損超過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已停止認列進一步之損失。
雖113年度被投資公司產生稅後淨利,惟該公司淨值仍為負數,故建議可不認列該公司投資利益無需做分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