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1.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4.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6.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7.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至於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之1)
發票跟收據都能報符合上述規定的教育訓練費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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