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有關投資公司的稅務是非常專業的財稅知識,建議可委由專業事務所協助,以減少稅務風險。
應稅與免稅分攤提供下列資訊供參考。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
專營投資公司所得額之計算,若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個別歸屬認列外,無法直接合理歸屬者,應予以合理分攤。(以下採無可直接歸屬認列法-依免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分攤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股票股利未實現時僅註記股數,雖不用認列收入,但仍應計入免稅費用分攤比例公式內。)
現金股利投資收益全額做為減項。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經免稅收入同比例計算後,得出同比例之不可認列費用與利息支出,做為加項。故減項與加項相加後之金額,等於免稅調整金額,填入(58欄)
例 : 現金股利500萬(減項),費用利息400萬 × (免稅收入500萬÷全部收入1,000萬)=200萬(加項),(500萬)+200萬=(300萬)⇒填入(58欄)
註2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
兼營投資公司(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本業),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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