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5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收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發票。
如果買受人是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且開立的發票為電子發票的話,必須在開立後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料上傳至財政部大平台。
如果買受人是營業人(公司行號等),則必須在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資料上傳。
電子發票開立後,若有發票作廢、銷退或折讓的情形時,也必須依照上述規定,依照時限將作廢、銷退折讓的電子發票資料上傳至大平台存證。
因此企業需注意作廢的發票需7日內上傳平台存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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