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公司法22條之1: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以上係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以增加法人(公司)之透明度,並有效掌握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及主要股東(持有超過10% 股份或出資額股東)之持股或出資額。
2.章程所載事項如有修正方須更改-參公司法277條: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3.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92),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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