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股票投資列帳計算出售損益如下說明
1.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之估價,應與其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
2.同法第5 條第8項: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故建議證券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之估價,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採用先進先出法,且如1說明其計算方法須一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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