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營業項目未登記外銷勞務或商品,惟如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依法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參財政部100.11.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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