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根據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可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就算請假,雇主也應該給付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工資」給勞工;而普通傷病假薪水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年內如果沒超過勞工病假天數30天,雇主都要給予病假半薪。 也就表示只要在30天內,依照勞基法病假扣薪幅度為50% .
另參勞動部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2.額外聘請工讀生代理職務.自是需多出工讀生之人事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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